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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商務部、海關總署2020年第67號公告,2021年1月1日起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化肥必須向海關提交《自動進口許可證》。這可以看作是對2020年12月1日部分化肥品種恢復允許加工貿易政策“打補丁”,調整化肥國營貿易進口經營制度的適用范圍是為了更好地維護中國化肥進口經營秩序。
來源:中國農資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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